职业类移民第5优先级别,EB-5投资移民
美国移民局EB-5类移民项目,职业移民第5优先类别。根据该计划,投资都(及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(有资格申请合法永久居留权(成为绿卡持有人),如果他们:
对美国的商业企业进行必要的投资;和
计划为合作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10个永久性全职工作。
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,根据此方案,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,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,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。二年期条件绿卡期满前90天,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,可申请"条件移除",而成为永久居民。1993 年美国在 EB-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“区域中心”移民方案 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,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“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的规定放宽为“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”。
由于国内公司大量推广,目前该项目的排期情况估计约10年。